(2016)陕0327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晁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31号申请执行人:晁某某,女,生于1992年3月15日。被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1日。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冯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冯某某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5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晁某某达成由被执行人冯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晁某某案件执行款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晁某某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现调解书中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