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庞××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庞××酒后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派出所询问室内,使用暴力妨害民警杨××执行公务,将其嘴部打伤,后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被告人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广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路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