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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孙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李培兴。被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孙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财产保全费1047元,合计2251元,由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王秀琴审 判 员  申晓璐代理审判员  张弼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亨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