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67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张志鹏,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学,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吕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的住所地在西岗区,请求将本案应移送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户口簿和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河园社区居委会证明均证明被告一直在大连市西岗区居住,对此,原告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供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吕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西岗区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