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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司璐光、秦磊、司立、张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司璐光,秦磊,司立,张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053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能全,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叠嶂路656号紫御府2幢3202室,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司璐光,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九百户镇宜安村后街**号。被告秦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团结里**楼3门***室。被告司立,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九百户镇宜安村后街**号。被告张艳春,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九百户镇宜安村后街**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司璐光、秦磊、司立、张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8元,减半收取4804元,由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