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中军与被告张家口市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宏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太舞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军,张家口市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远服务有限公司,太舞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65号原告田中军。被告张家口市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府街雅源小区二层小楼。被告宏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府街雅源小区院内。被告太舞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北新街天途驿站。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中军与被告张家口市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宏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太舞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中军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田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洁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经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