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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庄绍扬与陈炎川、黄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绍扬,陈炎川,黄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91-1号原告庄绍扬,男,194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炎川,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黄丽琴,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绍扬与被告陈炎川、黄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绍扬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陈炎川名下的闽C56R**号“尼桑”牌轿车进行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4万元为限),其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庄绍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炎川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4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雅婷速 录 员  庄月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