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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琪与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严云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赵琪,严云峰,施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9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集中区文俊路15号。法定代表人卢爱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谨,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碧霄,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云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焱。再审申请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琪、严云峰、施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就案涉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因被申请人赵琪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故申请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一、二审判决对担保期限认定错误。二、一、二审判决在对担保期限认定错误的基础上,对担保范围的认定也是错误的。将利息计算在担保范围之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将案涉利息按照最高标准计算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更是显失公平。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担保人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中,借贷双方和担保人于2013年7月17日所签借款借据中载明:由施焱,南通东开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到期按期归还本息,如有违约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此借据中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各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磋商过程中,东开公司对债权人曾向其主张过案涉借款并无异议,亦认可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主动要求制作还款计划归还该笔款项。应认定案涉借款到期后债权人确就该款曾向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主张过。2014年7月15日,赵琪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并未超过二年的保证期限,故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不能免除保证责任。二、关于借款利息是否在担保范围内的问题。虽然借款借据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的具体利率标准,但该借据载明“保证到期按期归还本息”的条款,担保人在该借款借据担保栏内明确签字盖章,以此应认定当时确曾约定利息。根据一审法院对借款人严云峰的调查,其实际亦向债权人支付了利息。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有利息给付不符合该法律关系的交易习惯。因出借双方实际约定利息过高,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已经对利息进行了调整,故原判决认定该利息在保证人保证范围内,并判决保证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严云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侯海军审判员  陈玉池审判员  周晓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