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庆均,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