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8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诉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周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文泽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汉族,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诉被告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已还清本金并承诺归还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玉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