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鑫骏与大连连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鑫骏,大连连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843号申请执行人:陈鑫骏,男。被执行人:大连连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闻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鑫骏与被执行人大连连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3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