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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赵亚民与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和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赵亚民与被执行人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3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30306元给付义务,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亚民。本院(2014)和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4)和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