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荣春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春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1刑初2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春林,男,出生于1986年3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春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春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荣春林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下段“中央国际广场”工地1号楼6楼,盗走型号为YJV56的铜芯电缆线78米。2、2015年9月27日11时许,荣春林到上述地点,盗走型号为YJV56的铜芯电缆线110米和型号为YJV54的铜芯电缆线39米。3、2015年10月1日11时许,荣春林到上述地点,将71米型号为YJV56的铜芯电缆线和86米型号为YJV54的铜芯电缆线剪断并把外壳剥掉后,装进编制口袋内,在离开时被袁某某等人发现,后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81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荣春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笔录、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光彩工程材料供货合同、证人赖某、徐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在建工地的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荣春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思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