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吴锦波,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 扬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左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