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吴锦波,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 扬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左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