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广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广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1341号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余维成,董事长。被告福建广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黄铭峰。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渭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