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庄晓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晓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8号罪犯庄晓亚,男,生于1982年8月16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绵涪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庄晓亚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庄晓亚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绵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0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应于2020年3月11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晓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获标准考核分149分,月均5.14分;2014年2月受行政警告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庄晓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晓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