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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5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继红与伏涛、任礼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红,伏涛,任礼香,伏开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845号原告赵继红。被告伏涛。被告任礼香。被告伏开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红与被告伏涛、任礼香、任礼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红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继红负担。审判员  董德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