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章,唐武华,覃伟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某,覃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10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1、被告人刘某,男,湖北省监利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监利县。2、被告人唐某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3、被告人覃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唐某某、覃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国焕、钟宇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唐某某、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唐某某、覃某以低价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再通过网上联系买家兜售,从中赚取差价。刘某主要负责联系买家,唐某某主要负责邮寄银行卡,覃某主要负责收购银行卡。期间共收购银行卡16张,并分多次邮寄售卖。8月13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北金旅馆305房抓获三被告人,查获银行卡6张、身份证4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唐某某、覃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唐某某、覃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唐某某、覃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覃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为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霞(兼)书记员 曾 雄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