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黄健良与冯仁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良,冯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黄健良,男,生于1953年9月27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冯仁毅,男,生于1976年9月26日,汉族,住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达达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冯仁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仁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仁毅有位于达县*******(4-5地块巨林大厦综合楼)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134.95平方米)及位于达县百节镇财茂街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49.1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仁毅位于达县*******(4-5地块巨林大厦综合楼)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134.95平方米)及位于达县百节镇财茂街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49.15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冯仁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冯仁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成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