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0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达党与李强、黄丽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党,李强,黄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234-3号申请执行人王达党。委托代理人陈礼生,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黄丽娜。申请执行人王达党与被执行人李强、黄丽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虎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李强、黄丽娜共结欠原告王达党借款130万元,分三期归还,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原告50万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原告50万元。二、若两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两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22208元,减半收取1110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04元,本院予以退还。”因李强、黄丽娜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王达党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1315400元。在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天翔花园2幢XXXX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04702XX),本院为该房产首查封法院且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抵押权利价值为120万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拍卖、变卖该房产偿还债务的裁定,并依法委托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值为223.45万元。后依法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由竞买人方泽以226万元人民币竞得该房屋,并已交付所有款项。因被执行人李强在我院涉案较多,故申请执行人王达党优先受偿了抵押债权1200000元、垫付的评估费11200元,未受偿部分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与其它案件参与分配,现受偿比例在47%,共得款项58701元(详见分配表)。本院根据执行人李强、黄丽娜的身份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在车辆管理所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有坐落苏州新区曙光苑32幢XXX室房屋一套,但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房屋所有人为:李强、余全珍、李敏,且房屋已设定较大的抵押权利,不宜处置。本院遂将被执行人李强、黄丽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2403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评估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分配方案表、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虎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蒋征宇执行员 师永义执行员 嵇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