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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范培琴、杨建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范培琴,杨建斌,陈惠玲,黄石宝,XX明,李海明,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执行人范培琴,女,1986年5月18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建斌,男,1982年4月11日生,住柘荣县。被执行人陈惠玲,女,1964年12月8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石宝,男,1956年10月17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XX明,男,1981年1月13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海明,女,1983年11月6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范培琴、杨建斌、陈惠玲、黄石宝、XX明、李海明、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17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