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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柴进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凤阳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进,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凤阳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87-1号原告:柴进,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凤阳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郁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进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凤阳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进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98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70元,由原告柴进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林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