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5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帕提古丽·沙迪尔与阿克苏市豪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帕提古丽·沙迪尔,阿克苏市豪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5759号原告帕提古丽·沙迪尔,女,维吾尔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市豪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帕提古丽·沙迪尔诉被告阿克苏市豪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帕提古丽·沙迪尔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帕提古丽·沙迪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帕提古丽·沙迪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帕提古丽·沙迪尔负担。代审判员 喻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秀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