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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达县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达县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85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表人吴应权,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达县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表人王心扬,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达中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达县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达县金桥交通��设有限公司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达县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县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达达执字第85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达县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账户上的存款310万元予以了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达县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000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