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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磊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92号罪犯王磊,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薛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刑期自2005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磊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磊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