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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兰有忠等与黑龙江冠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财保15号申请人兰有忠,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申请人兰有明,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申请人叶存瑞,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克什克腾旗。被申请人黑龙江冠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李琪被申请人郭海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林西镇。申请人兰有忠、兰有明、叶存瑞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冠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郭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黑龙江冠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予以停止支付。三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兰有忠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申请人兰有明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担保人于井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纪朋飞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兰荣伟所有的装载机一台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黑龙江冠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二、查封申请人兰有忠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申请人兰有明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于井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担保人纪朋飞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兰荣伟所有的装载机一台。上述停止支付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停止支付期限的,应当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停止支付,如未按期申请,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焦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