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锦屏县中立水电有限公司、刘斌、刘勇、刘红梅、付正江、付政坤、付小平、付小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屏县中立水电有限公司,刘斌,刘勇,刘红梅,付政坤,付正江,付小平,付小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向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锦屏县中立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斌,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勇,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付政坤,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付正江,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付小平,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付小锦,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锦屏县中立水电有限公司、刘斌、刘勇、刘红梅、付正江、付政坤、付小平、付小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锦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40.00元,申请执行费174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按(2015)黔东民商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黔东南州环球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锦屏县中立水电有限公司转让款,因黔东南州环球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偿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向天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决定将该转让款全部予以扣留,用于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之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锦屏县中立水电有限公司所享有黔东南州环球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陆佰叁拾贰万元整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清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