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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林宗与通化县庆升铁矿仲裁调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林宗,通化县庆升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姚林宗被执行人:通化县庆升铁矿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上列当事人因仲裁调解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通县劳人仲字(2016)第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通化县庆升铁矿在通化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工伤保险赔偿款54万元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佳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