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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跃钱、金东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跃钱,金东航,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716号申请执行人徐跃钱,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金东航,1979年9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许艳,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徐跃钱与被执行人金东航、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了许艳的房产(轮候)和车辆;在执行阶段续封了许艳的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