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侯修来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修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90号罪犯侯修来,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烟芝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修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侯修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侯修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获记功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侯修来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已履行罚金6000元。执行机关还提供了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司法局于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2015)第9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侯修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建议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履行罚金六千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修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