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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6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五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王乾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五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王乾波,吐尔逊·沙吾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6034号原告阿克苏市五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周晓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铮,新疆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乾波,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阿拉尔市。被告吐尔逊·沙吾提,男,维吾尔族,1961年2月9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五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乾波及被告吐尔逊·沙吾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五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五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五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市五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阿不都热扎克·买买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依巴白提&mi d dot;卡吾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