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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235号原告齐某某,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王某某,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春林人民陪审员  孙成祥人民陪审员  孙宝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