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鲁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某某以愿与被告余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