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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246号原告胡某某,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吴穆明,男,漳浦县大南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余某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因愿意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坤鹏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