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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邱××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70号原告邱××。被告崔××。本院在受理原告邱××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