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仁胜、崔海龙诉刘岩、曹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胜,崔海龙,刘岩,曹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97号原告杨仁胜,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乡边沁巴拉村边沁巴拉屯192。原告崔海龙,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乌兰街红柳巷***号。被告刘岩,男,4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被告曹三,男,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胜、崔海龙诉被告刘岩、曹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仁胜、崔海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胜、崔海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岩、曹三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胜、崔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仁胜、崔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红春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慧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