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沧州同毅达润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沧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同毅达润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沧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4号原告沧州同毅达润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曾宪宠,职务经理。地址:青县上伍乡周官屯村。被告沧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青县清州镇工贸小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0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湘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