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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段智高、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智高,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56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智高,绰号冬冬,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4年5月9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2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5天,并处罚金1300元,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智高、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良计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杨琴、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智高、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0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段智高伙同薄良喜(批捕在逃)经预谋后,窜至十堰市茅箭区华夏公馆小区5号楼20层2002室王忠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室盗得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2000元,金伯利钻石戒指一枚,钻石项链一条(被害人购买时发票载明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995元、4652元)。2、2015年0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段智高伙同薄良喜窜至十堰市经济开发区中观国际1栋11-6室江某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室盗得衣柜抽屉内现金2200元;之后,又采取相同手段进入刘湘江家中,盗得现金2500元。3、2015年06月17日,被告人段智高伙同薄良喜窜至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龙翔嘉苑905室刘九斤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室盗得现金600元;之后,又采取相同手段进入1004室李霞家中,盗走衣柜抽屉内现金2388元;进入1207室XX英家中,盗得现金13000元;进入1201室贺丹霞家中,盗走黄金吊坠项链一条,经物价鉴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30.51元。4、2015年08月02日16时许,被告人段智高伙同袁某经预谋后,窜至十堰市郧阳区解放南路9号阳光华府小区2栋405室何玉芬家中,采取技术开锁手段,入室内盗走卧室抽屉内黄金项链一条(带吊坠)、黄金戒指一枚,经物价鉴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901元;之后,又采取相同手段进入901室杨锭家中,盗走卧室衣柜内现金400元;分别进入刘红雁、李汰玲、李启伟家中,均未盗得财物。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段智高处扣押现金1800元、锡纸2盒、钥匙模具3只、手套2双;被告人袁某亲属主动退赃款315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智高、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锡纸、钥匙模具、手套和现金;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指认笔录、购物发票、鉴定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姬某、袁占春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江某、何玉芬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段智高、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智高、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智高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智高、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部分财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智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三、对作案工具:锡纸2盒、钥匙模具3只、手套2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良计审 判 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