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黄豪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雯,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浩明,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范广真。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邓昌暖。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雯到庭参加了���讼,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为南海市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即被告)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3年至1995年期间,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与原告签订多份《借款协议书》,均约定贷款用途为购买化工设备、化工原料等,月利率10.5‰或13.725‰,还款日期为六个月至两年;均由南海市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为担保人作担保,如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偿还本息;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及担保人陆续增加厂房及机械设备等作抵押,价值从3630000元增加至9830000元,约定如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不归还贷款,原告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及担保人将南海市狮北化工厂所有的厂房及周边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20本(粤房字第××号)交付原告持有至今。上述借款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于1993年3月18日至1995年4月5日期间,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先后发放了18笔贷款,贷款本金合共9900000元,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依约收取了上述贷款。但贷款到期后,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只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大部分本金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偿还。后因经营不善等因素已关停,并于2002年5月8日经工商部门注销。多年来,原告均定期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及南海市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催收,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及南海市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虽然定期确认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8155000元及相关利息数额,但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只能一直持有南海市狮北化工��及南海市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交付的厂房及周边建筑物等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002年,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由其主管部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注销。虽然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已注销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作为其清算主体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作为上述借款的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155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20451473.18元,本息合共28606473.1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155000元计算,逾期利息(含罚息)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利率月利率13.725‰的水平上加收20%计收,即按年利率19.764%计收】;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厂房及周边等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在上述第一项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2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借款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原为两被告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并由两被告负责管理、设立及注销;3、《借款借据》复印件2份、借款申请书17份、农村信用社贷款凭证复印件各16份,用以证明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向原告贷款用于购买化工设备、化工原料等,月利率10.5‰或13.725‰,还款日为六个月至两年,均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作为担保人担保,如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不按时归还本息,由担保人负责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偿还本息,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及担保人陆续增加厂房及机械设备等作抵押,价值从3630000元增加至9830000元,如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不归还贷款,原告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等。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于1993年3月18日至1995年4月5日期间向���告发放18笔贷款,贷款本金为9900000元;4、狮北化工厂抵押物清单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0份,用以证明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及两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厂房及周边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20本(粤房字第××号)交付原告持有至今作抵押担保,至今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一套,用以证明从1995年至2014年9月20日,原告均定期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及被告催收,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及被告虽然定期确认拖欠借款本金8155000元及相关利息数额,但至今仍未偿还。庭审中,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核,上述证据1-5的原件退回原告,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1-5无相反的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其真实性。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和确认如下事实:1993年3月18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与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南海县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为借款方向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借款2000000元,南海县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为担保方,贷款用途为购设备一批,月利率10.5‰,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8日。贷款利率按银行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利率,则按新的规定和利率计算,借款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保证按借款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逾期还款,加收20%的利息。借款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的借款由担保人南海县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作担���,如借款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保证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借款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以厂房及机械设备价值3630000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等。同日,原告依约向借款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2000000元。1993年3月26日,原告收回1500000元本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实欠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贷款50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1993年4月30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与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为借款人、南海市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为担保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向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借款1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设备一批,月利率10.5‰,还款期为1996年4月30日。贷款利率按银行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利率,则按新的规定和利率计算,借款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保证按借款借所���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逾期还款,加收20%的利息。借款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的借款由担保人南海县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作担保,如借款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保证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借款方以厂房及机械设备价值363万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等。同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依约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1000000元。1994年11月11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995年5月8日,月利率13.725‰。后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于1995年12月2日偿还本金45000元,1997年9月6日,偿还本金200000元,至今仍欠该贷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4年11月20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995年5月20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4年12月15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995年6月15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4年12月16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995年6月16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4年12月17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995年6月17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仍欠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4年12月19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995年6月18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4年12月24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5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995年6月24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5年1月7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5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7月7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5年1月8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3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7月8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5年2月15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5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8月15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5年2月16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5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8月16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5年2月17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5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8月17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5年2月18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5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8月18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5年3月16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9月16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5年3月17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9月16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1995年3月19日,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放了贷款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9月19日,月利率13.725‰,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至今仍欠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综上,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尚欠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贷款本金8155000元及利息未还。1997年1月9��、1997年8月7日,南海市小塘信用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确认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尚欠借款8355000元,逾期归还,并按规定计收利息,由借款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和保证人南海市狮山区狮北管理处、南海市狮山区狮北管理处经济联合社盖章确认。1997年10月8日、1998年2月6日、7月29日、1999年10月21日、2000年1月21日、3月21日、5月31日、7月6日、9月12日、2001年1月3日,南海市狮山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分别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确认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尚欠借款8355000元,逾期归还,并按规定计收利息,由借款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和保证人南海市狮山区狮北经济联合社盖章确认。2005年10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确��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尚欠借款8155000元、利息11593123元,由借款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和保证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盖章确认。2008年4月9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狮山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确认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尚欠借款8155000元、利息13824331元未归还,由借款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和保证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盖章确认。2008年12月3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狮山狮北分社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确认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尚欠借款8155000元、利息14496692元未归还,由借款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和保证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盖章确认。另查明:1992年10月5日,南海县小塘镇狮北管理区办事处申请开办南海市狮北化���厂,该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后南海县小塘镇狮北管理区办事处已变更为南海市狮山区狮北村民委员会,2002年4月23日,南海市狮山区狮北村民委员会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南海县小塘镇狮北管理区办事处已变更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已变更为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南海县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已变更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本院认为: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与借款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担保人南海县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南海市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与南海市狮北化工厂签订《农村信用社贷款凭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1997年1月9日至2008年12月3日,南海市小塘信用社狮北分社、南海市狮山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狮山狮北分社分别向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和保证人南海市狮山区狮北管理处、南海市狮山区狮北管理处经济联合社、南海市狮山区狮北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确认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尚欠借款8155000元及利息14496692.18元未归还,逾期归还,并按规定计收利息,分别由借款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与担保人南海市狮山区狮北管理处经济联合社、南海市狮山区狮北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盖章确认。根据法律的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或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担保人处签名,应认定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北分社已变更为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南海市狮山区狮北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南海县小塘镇狮北管理区经济联合社已变更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南海市小塘农村信用合���社狮北分社、南海市狮山区狮北村民委员会、南海市狮山区狮北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分别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享有和承担。南海市狮北化工厂是由南海市狮山区狮北村民委员会申请注销的,南海市狮山区狮北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故南海市狮北化工厂的债权债务应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享有和承担。故南海市狮北化工厂欠原告的贷款本金8155000元及利息应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负责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815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有部分借款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20%计付利息,原告要求���付逾期利息加收20%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其他借款无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故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原告主张罚息及复利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作为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贷款8155000元及利息的保证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应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借款本金8155000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对上述贷款本金8155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原告与南海市狮北化工厂、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方以厂房及机械设备作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且双方未约定厂房及周边等建筑物进行抵押,故原告要求对南海市狮北化工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厂房及周边等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在上述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3年3月18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止的利息以借款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50‰计算,从1993年3月27日起至1996年3月18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50‰计算,从1996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20%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3年4月30日起至1996年4月30日止的利���以借款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50‰计算,从1996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1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20%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55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4年11月11日起至1995年12月2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12月3日起至1997年9月6日止的利息以借款35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7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15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4年11月20日起至1995年5月20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五、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4年12月15日起至1995年6月15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六、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4年12月16日起至1995年6月16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4年12月17日起至1995年6月17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八、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4年12月19日起至1995年6月18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九、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4年12月24日起至1995年6月24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1月7日起至同年7月7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十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1月8日起至同年7月8日止的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十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十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2月16日起至同年8月16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十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2月17日起至同年8月17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十五、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2月18日起至同年8月18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十六、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3月16日起至同年9月16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十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3月17日起至同年9月16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十八、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3月19日起至同年9月19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725‰计算,从199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十九、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对上述第一至十八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十、驳回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416.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97416.18元(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村民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经济联合社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还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增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一日书记员 陈官灿-20-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