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冯伟与司明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伟,司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59号申请人冯伟,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司明强,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冯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凤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