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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玛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闫晓丽、董豆豆、张雅琪、张雅婷与李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晓丽,董豆豆,张雅琪,张雅婷,李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玛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闫晓丽,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豆豆,女,汉族,1933年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雅琪,女,汉族,1995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雅婷,女,汉族,2000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长青,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晓丽、董豆豆、张雅琪、张雅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玛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65598.7元(含申请执行费2349元,申请执行费未交),已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结标的145598.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青在银行无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记录,房管所无房屋登记记录,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圭枰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