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温学清与温亚龙温学清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才,温学清,温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才。被执行人:温学清。被执行人:温亚龙。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执字第169号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温亚龙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学清、温亚龙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