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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温学清与温亚龙温学清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才,温学清,温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才。被执行人:温学清。被执行人:温亚龙。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执字第169号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温亚龙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学清、温亚龙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