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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赵英莲、刘心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赵英莲,刘心敏,刘志强,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申请人:赵英莲。被申请人:刘心敏。被申请人:刘志强。被申请人: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英莲、刘心敏、刘志强、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956.0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英莲、刘心敏、刘志强、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956.02元。二、如被申请人赵英莲、刘心敏、刘志强、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34956.02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卢振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