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梁涛与高艳婚姻家庭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给付孩子梁永豪三年的抚养费5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高步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艳的存款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