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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梁涛与高艳婚姻家庭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给付孩子梁永豪三年的抚养费5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高步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艳的存款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