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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宗良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良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6)川1025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杨宗良,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赔偿请求人杨宗良以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其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案件类型。赔偿请求人杨宗良认为,资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其诉王建辉、刘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存在隐瞒、伪造、毁灭证据、遗漏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违法判决等情形,请求本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55万元。杨宗良的国家赔偿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应予国家赔偿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杨宗良向本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应予立案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杨宗良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