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X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和政县,东乡族,文盲,居民,户籍地甘肃省和政县,住和政县松鸣镇。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8日被和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XX与其妻赵XXX婚后未能生育孩子,遂于2014年抱养了一名女孩。2015年1月1日21时许,二人因抱养的女孩哭闹一事发生争吵,马XX因被赵XXX责骂,遂从自家院中拿了一根木棍进屋,在赵XXX身上乱打几棍,致其头部、右肩部、左大腿受伤。赵XXX当晚被他人送往和政县人民医院治疗,经住院治疗12天后伤愈出院。和政县人民医院诊断,赵XXX右侧肩胛骨肩峰骨折,左侧髌骨骨折,顶部头皮挫裂伤。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X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马XX户籍证明、和政县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松鸣镇大山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赵XX证言;被害人赵XXX陈述;被告人马XX的供述与辩解;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法)鉴(伤)字(2015)857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和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因琐事实施家庭暴力,殴打他人致其妻身体多处受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XX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乔文胜审判员 李永吉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年雅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