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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王云珍、何爱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王云珍,何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负责人王文军,行长。被执行人王云珍。被执行人何爱娣。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特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对被申请人王云珍、何爱娣名下的绍房他证袍江字第K0000111**号至第K000011130号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抵押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分别在债权数额687000元、668500元、668500元、739000元、687000元、1333000元、848000元、618000元、848000元、836000元、4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申请人未按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人据此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对被执行人王云珍、何爱娣名下的绍房他证袍江字第K0000111**号至第K000011130号他项权证下的抵押物进行三次司法拍卖,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5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