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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荣正与郑可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正,郑可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40号原告陈荣正。委托代理人陈军志(系原告儿子)。被告郑可衍。原告陈荣正诉被告郑可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春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今后利息按约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郑可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0月31日被告郑可衍向原告陈荣正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按1分计算,并出具借条一张。另查明被告郑可衍向原告陈荣正支付过2013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正和被告郑可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可衍向原告陈荣正借款2万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可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荣正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可衍承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张琳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