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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额敏县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承继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承继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额敏县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阿格勒克西路。法定代表人:徐茳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晓春,个体,住第九师。被告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额敏县168团。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高有,新疆金业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第九师。被告张承继,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系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36项目部经理,住第九师。委托代理人邬九,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承继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敏县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额敏县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格达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