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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逄殿斌与韩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殿斌,韩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逄殿斌,居民身份证号xxx,男,195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韩伟,居民身份证号xxx,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逄殿斌与被告韩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因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工程款,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5000元。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1元,退还原告4896元,余款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