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逄殿斌与韩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殿斌,韩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逄殿斌,居民身份证号xxx,男,195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韩伟,居民身份证号xxx,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逄殿斌与被告韩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因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工程款,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5000元。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1元,退还原告4896元,余款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芳 搜索“”